2007年2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公司经营须慎重 不到绝路莫解散
  案情实录:张某是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日前,张某以其与公司另两位股东之间产生矛盾致使公司经营困难、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法院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依法解散该公司。
  被告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则辩称,公司其他股东并未损害张某权益,目前公司经营尚属正常,继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张某的权益。如果张某不愿意经营,可以将其拥有的股权以适当的价格转让给其他股东。
  审理结果:鉴于原告起诉解散公司的理由并不充分,且原告起诉前也有意转让自己的股权,只是就转让价格与公司的另两位股东存在分歧,故法院追加另两位股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促成和解——原告将其股权依法转让给两第三人。
  法官点评: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虽然赋予了股东在一定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但最终公司是否必须解散,还得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断。
  无论是从商事主体维持原则,还是从公司的社会责任视角看,都应对其解散的标准从严把握:实体上,当公司僵局确实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对立,公司无法作出任何安排时,才能够考虑判决解散公司;程序上,必须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如股份转让、对方收购、异议股份公司回购等。
  本案中,原告与公司其他股东间一直有“对方收购”股权的意向,只是未能就收购价达成一致意见。可见,公司解散还不是解决公司僵局的唯一途径,也就是内部救济途径还未穷尽。因此,法院促成和解既符合立法目的,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邻里之间应和睦 相邻权益莫滥用
  案情实录:本案原、被告是邻居,两家的房屋均坐北朝南,原告房屋西面与被告房屋东面相邻。双方的房屋外围都建有围墙,围墙大门朝南,紧邻围墙大门外有一条东西向的村级道路,相邻的围墙间距0.2米。原告房屋的东侧,还有一条宽1米的通道,可至其屋后的河埠。
  在围墙建造前,两家人就因为通道使用问题发生过纠纷。后来,原告先建造了现在的围墙,被告也随后造了围墙,但两家的围墙都属于“未批先建”,是违法的。
  原告认为是被告擅自在通道上打造封闭式围墙,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便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围墙,恢复历史通道。
  审理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关系。但一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考虑是否必要,不得纯粹为了自己的方便而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完全可以从自家大门正常出入,也可以从其房屋东侧的通道出入屋后河埠,没有使用讼争土地供自己出入的必要。因此,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本期点评: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诸灿祥  张杰